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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饮水安全工程 、农村饮水工程实施方案

     2023-03-25 20:56:19     36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需要编制相关专题吗

需要。根据查询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管理办法显示,是需要编制相关专题的,还要做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编制报批、项目审批、初步设计和实施方案编制工作、投资计划审核下达和建设管理监督等工作。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指由水利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的农村饮水安全建设工程,行业扶贫的重点工作任务之一。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实施方案编制规程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实施方案编制,应符合下列要求:1遵循国家现行的有关政策、法规。2广泛搜集、分析整理设计所需资料,资料应准确可靠,满足设计要求。3充分听取用水户意见,进行必要的方案比较和分析论证,在确保饮水安全的前提下,力求技术先进实用、经济合理、方案可行和管理方便。4充分体现工程特点和当地条件,注重社会和经济效益。5文字简明扼要,设计图规范和齐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第七条国家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除外。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组织实施。

第八条国家厉行节约用水,大力推行节约用水措施,推广节约用水新技术、新工艺,发展节水型工业、农业和服务业,建立节水型社会。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节约用水的管理,建立节约用水技术开发推广体系,培育和发展节约用水产业。

单位和个人有节约用水的义务。

第三十三条国家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并采取措施,防止水源枯竭和水体污染,保证城乡居民饮用水安全。

第七十条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并处应缴或者补缴水资源费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是哪一个部门主管的?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应由各级水务局(水利局)承担主要管理责任。

水务局是政府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水利工程建设管理,防汛抗旱,水资源管理等,负责统一管理市、县水资源(包括地表水、地下水、再生水、外调水);

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水资源中长期和年度供求计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水资源论证制度和取水许可制度,发布水资源公报;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和农民安全饮水和水文管理工作。

一些省份的地方行政法规就明确规定了县级人民政府是农村饮水安全的责任主体,对农村饮水安全保障工作负总责,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行业管理和业务指导。

因此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一般归当地水务部门(水务局)主管。

扩展资料:

各有关部门要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农村饮水安全工作。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审批、投资计划审核下达等工作,监督检查投资计划执行和项目实施情况。

财政部门负责审核下达预算、拨付资金、监督管理资金、审批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等工作,落实财政扶持政策。

水利部门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前期工作文件编制审查等工作,组织指导项目的实施及运行管理,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

卫生计生部门负责提出地氟病、血吸虫疫区及其他涉水重病区等需要解决饮水安全问题的范围,有针对性地开展卫生学评价和项目建成后的水质监测等工作,加强卫生监督。

环境保护部门负责指导农村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和环境监管工作,督促地方把农村饮用水水源地污染防治作为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地下水污染防治、江河湖泊生态环境保护项目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青海省农村牧区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

第八章奖罚

第四十三条县级人民政府对在农村牧区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工程管理不善,造成不能正常供水的单位和个人,视情节依法给予处罚。

第四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装、迁移、拆除农村牧区饮水安全工程设施,不得从事影响工程设施运行安全的建设活动。对于私自接水、窃水、拆迁、毁坏供水设施者,工程管护主体有权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情节严重者,可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供水管理人员玩忽职守,违章操作造成经济损失,贪污、挪用水费,伙同用水户营私舞弊窃水,对公共财产和群众利益造成重大损失,依照有关法律和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四十六条对于造成农村牧区饮水安全工程水源污染、损坏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由其负责治理水源地污染,恢复水源地原状,并赔偿经济损失,情节严重者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农村牧区“千吨万人”规模以上集中式饮水安全工程,是指设计日供水一千立方米以上或者设计供水人口一万人以上的农村牧区饮水安全工程。

农村牧区“千吨万人”规模以下集中式饮水安全工程,是指设计日供水一千立方米以下且设计供水人口一万人以下的农村牧区饮水安全工程。

农村牧区分散式饮水安全工程,是指供水人口20人以下或无配水管网,以单户或联户为单元的饮水安全工程。

第四十八条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负责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九条本办法由省水利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卫生计生委、省环境保护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农村饮水安全能异地供水吗

***条为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保障农村饮水安全,改善农村居民生活和生产条件,根据《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3号令)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纳入全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第二条纳入全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的范围为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县(不含县城城区)以下的乡镇、村庄、学校,以及国有农(林)场、某地生产建设兵团团场和连队饮水不安全人口。因开矿、建厂、企业生产及其他人为原因造成水源变化、水量不足、水质污染引起的农村饮水安全问题,按照“污染者付费、破坏者恢复”的原则由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负责解决。

第三条农村饮水安全保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地方政府对农村饮水安全负总责,中央给予指导和资金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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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饮水 农村 安全工程